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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边防军

广州女特警开枪击毙劫匪的全程被拍下视频曝光(慎入)(z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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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13: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夜星辰:
女警第一枪己成功击倒歹徒,随即还追加三枪是不是必要的有待质疑,在歹徒己失去伤及他人能力时,捉活的就尽量不必杀死。

事实上当时情况是这样的:女警第一枪击倒歹徒后,用枪指住歹徒并上前询问:“细个,你还有还手能力吗?你还能伤害人质吗?”,歹徒答“能”,于是女警迅即再连击发三枪...,直至其哑口无言。所以说,歹徒死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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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p丨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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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21: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夜星辰:
女警第一枪己成功击倒歹徒,随即还追加三枪是不是必要的有待质疑,在歹徒己失去伤及他人能力时,捉活的就尽量不必杀死。


昨夜星辰:認同你的睇法。
我個人的睇法,如果這女警不再加三槍,這女警才是最圓美的女警。

謝謝邊防軍的精彩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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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0 22: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边团长:如果只开一枪,我认为就完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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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0 20: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铁血军魂:

边防军:
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美国,警方不会在这种近距离开枪,很容易伤到人质。

用狙击手,远距离一样一枪毙命,该女特警是神枪手,有这自信。很显然,米国警察枪法不行。

在这种情况下枪法是其中的因素,心理一关更重要,要看枪手临场发挥,因为这次枪对的是人而不是纸靶。匪徒对枪手基本无威胁,只是能否一枪击毙。狙击手准确率比手枪高得多,从相片看当枪手开枪时匪徒已将人质向右移动,匪徒身体已被人质挡了大半,命中率就更低,这是我的看法。

[此帖子已被 边防军 在 2010-7-10 20:54:0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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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00: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柳下惠 发表于:2010-7-10 22:47:09
不明白为什么要出动女警,按情形狙击手可以一枪毙命。
因为娘子军能分散匪徒的注意力和令匪徒轻敌.结果解救人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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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07: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相关的事件分析:【转帖】

有图有分析,广州女警花补枪因为首枪未中

核心提示: 一帧一帧看视频,终于还原了原事件,废话少说,上图识真.相,注意看视频时间。


一帧一帧看视频,终于还原了原事件,废话少说,上图识****,注意看视频时间。

在举枪的瞬间,疑犯发现了眼前这个瘦小女子的举动。时间:48秒

第一声枪响,疑犯刚开始后退,右脚踏向室内,身体没有任何地方有被子弹命中的迹象。时间:48秒

枪音未了,疑犯右脚踏上地面,开始本能的转身,头部缩向人质身后,没有溅血迹象。时间:48秒

疑犯完成转身,开始发力,左手将人质扯向室内,然而左脚被台阶绊倒,开始俯身跌倒,依然没有溅血迹象。时间:48秒



女警观察情况,人质跌坐地上,双手仍在胸前,说明尚在疑犯左手控制中。时间:49秒

人质彻底仰面跌倒,估计疑犯也已俯身跌倒,女警左手拉门,右腿发力。时间:49秒

女警开始移动,人质两腿迅速蜷缩,而疑犯在外的左腿在49秒时已消失,估计疑犯双手撑地蜷腿,正在爬起,这个动作可以导致人质脱离疑犯控制。时间:49秒

女警移动,同时关门,人质右腿开始翘起,估计正在坐起,无法看到疑犯动作,但可以肯定正在爬起,原因后面解释。同时背景中传来两声“开枪”命令。时间:50秒



人质右脚完全翘起,正在坐起。时间:50秒

女警开始举枪,人质右脚开始落下,基本已经坐起。时间:50秒

第二声枪响的瞬间照片,人质右脚未完全落地,但画面出现人质的上半身,说明人质已完成坐起,正在发力向外移动。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女警手臂方向水平,比人质位置要高,说明开枪瞬间,疑犯站起的比人质更高,因为他是俯身倒下,他必须比仰面倒下的人质更高的姿态才能站起,所以,前面我们可以肯定前面疑犯正在站起,而且,从射击角度看,已经基本站起。随时可能转身攻击尚未站起的人质。如对疑犯站立过程中的身高有疑问,可以对照第三张图女警枪支高度和角度,参照物玻璃门上的绿色横杠。时间:50秒

女警枪支指向地面,说明第二枪命中,疑犯再次仆倒。人质已坐起前倾,这是仰倒的人坐起的正常动作。时间:51秒

这是第三声枪响的瞬间,我们看不到射击方向和角度。时间:51秒。



这张图片没有什么特别,但我们听到一声“好”字,我想该是“停止射击”的意思。时间:52秒。

“好”字未落,第四声枪响了,时间:52秒。

这是被击毙的疑犯的图片,果不出所料,疑犯首先是摔倒在地,爬起未来得及转身,被枪击中再次仆倒在地,后肩向下,一左一右,两处枪伤,对比第二枪时的高度角度,我们可以确定第二枪时,歹徒站立高度。参照物依然是第三张图片。值得玩味的是,在一个错误的高度,有一个枪眼,既不可能是第二枪穿透的,也不可能是歹徒倒地后射出的,莫非,后三枪里,还有一枪未打中?


[此帖子已被 白晕居士 在 2010-7-12 7:50:3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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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7 09: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度剖析:广州女警连续补枪击毙劫匪 有无滥用武力?

文章来源: 网易

2010年7月6日,广州发生了一起人质劫持事件,警方在谈判无效、罪犯开始伤害人质的前提下进行武力解救,击毙罪犯救出了受伤的人质。事后在社会上和网络上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7月6日晚上8点20分,一名谢姓男子先是在站南路抢劫一名男子时遭对方反抗,谢某用剪刀刺伤被抢的男子后逃跑,遭到闻讯赶来的警察围捕。谢某在跑向火车站的途中劫持一名女人质,在站西路红棉国际时装城门口的自助银行内与警方对峙。警方试图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同时作武力解救的部署。在经过数十几分钟的对峙后,谢某情绪变得越来越激动,开始刺伤女人质,又喝止男性警员靠近。大约9时25分,一名外形毫无威胁性的女警出现,并成功接近谢某,把一瓶饮料扔到谢某的脚边,趁谢某弯腰捡水瓶的时候,抽出64式手枪进行快速拔枪射击。女警先朝谢某打了1枪;谢某倒地后,女警抢步上前再打3枪。女人质最终安全获救,而谢某则被当场击毙。

  在媒体最早的报道中,曾称该名女警是特警,是“秘密武器”。后来证实该名女警并非特警,而只是普通刑警。

  这次劫持事件事后在社会上和网络上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其中比较热烈的讨论是,女警在向嫌犯开第一枪之后,再补打3枪,是否涉嫌过分使用武力?答案是否定的。

  受过专业训练的特警,都会知道人质的生命安全是排在第一位的,因此只要劫持犯仍然有活动能力、仍然有机会可以伤害人质的时候,就必须尽一切办法让劫持犯“停止活动”。而人体是复杂和多变的有机体,即便在枪械科学高度发达的今天,无论用何种口径的手枪,仍无法达至“一枪停止”(One-shot stop)的效果。在枪战和劫持案中,如果警方先开一枪,再看看情况,往往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各国警方在这方面都积累了大量血淋淋的教训。在枪械合法化的美国,由于嫌犯很可能持有枪械,警察一旦作出开枪的决定,就会连续开枪,直至嫌犯“停止活动”。曾在美国当警察现回国执教的石子坚就曾说过应该向目标射击多发,而另一位在洛杉矶当过警察现在回国当编剧的范昕也说过不要希望一枪制敌,现在美国警察接受的训练都是向目标射击多发。

  从电视画面上我们还能看到女警补枪前稍为迟疑了一下,这可能也是因为她只是刑警而不是受过拯救人质训练的特警。在这个迟疑的瞬间,嫌犯已有足够的时间把剪刀捅向女人质的后心,幸运的是,嫌犯可能因为过度惊吓,没有作出进一步伤害人质的举动。否则,按照64式手枪表现,嫌犯若有所行动,再开枪也很可能难以制止。

  血淋淋的教训

  64式手枪最初是为军队高级指挥员研制的自卫武器,后来广泛装备于公安各部门,由于杀伤力不足而被业内戏称为“64小砸炮”。在09年深圳保安亭人质事件中,罪犯被64式手枪打中3枪时仍在举刀砍向女人质,最后警方一共用了12枪才彻底“停止”其活动能力。女人质虽然最终获救,但头部、颈部、肩部有不同程度的刀伤。

  不仅仅是64式手枪表现如此,以威力强大著称的54式手枪(因为威力强大,港台将其称为“黑星”手枪)也难以解决问题。在04年长春北安路人质事件中,警察用54式手枪连开3枪,但劫持犯在身中第二枪的时候还在用刀割着人质的喉咙,女人质最终不幸死亡。

  训练的问题

  该名女刑警第一枪的表现以及补枪前的迟疑,应该与她所接受过的训练有关。许多特警队员、反恐特种兵就为了那持续几分钟甚至只持续几秒钟的突击行动而天天练月月练。而据报道,该名女刑警每年都有练习射击,但显然不是每月练甚至每周练。据报道她的枪法相当不错,但在靶场上能够25米打鸡蛋的神枪手,却未必能在不足5米打活人的实战环境中也是神枪手。

前文中提到的石子坚和范昕都就曾批评过国内警察的射击训练并没有从实战出发,城市执法环境中的枪战距离大多不超过15米,但要求快而准地命中目标。而国内大多数普通警察(非特单位)的射击训练数量不足,训练方式也单调,只是射击固定距离的环形靶,以环数计算得分,瞄准时间也充足。美国普通警察也要经常进行射击训练和定期考核,射击的是人形靶,要求打在“要害”部位而不是计算环数,而且射击距离不固定,有远有近。这些都是针对实战需要而设立的训练方式。

  在这次解救行动中射击距离就极近,虽然人质就在旁边——这样会对射手构成心理压力,但视频中也可以看出罪犯经常是暴露全身的,如果是经常进行近距离快速射击练习的人,想必在开第一枪时会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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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7 09: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补枪问题外,另一个讨论的焦点是为什么不用狙击枪解决问题?

  本次劫持事件适合使用狙击战术

  在武力拯救人质的行动中,狙击其实是一种比较保险的战术。近距离突击通常是用于无法由狙击手同时解决所有歹徒,或是歹徒处于狙击手的射界以外。在这起事件中,嫌犯经常和人质一起暴露在室外,而且他也没有完全把躯体隐藏在人质身后,本来应该是相当合适采用狙击手来解决问题的。

  但为什么最终要用一名没受过专业训练的女刑警来解决,而不使用狙击手呢?因为还有另一些因素制约了,就是环境、器材和训练。

  先讲讲环境,在事发的自助银行马路对面的商厦直线距离超过50米。如果狙击手隐蔽在商厦里进行射击,那么这个射击距离就会太远。可能有人会说,85式、88式狙击步枪再不济,也不至于100米打不到人头吧,嫌犯的脑袋始终是暴露出来的,难道50米还打不到脑袋?

武警狙击手在国际比赛上采用进口的雷明顿700PSS高精度狙击步枪,但绝大部分地方警方没有此类装备。

  国产85、88式狙击步枪精度不足

  事实上,在人质拯救行动中的狙击手,不只是要求打到头,而且是要求一击必杀,使歹徒“瞬间停止一切活动能力”。

  因为在子弹命中心脏后还有12~20秒的成活期,所以很多国家的反恐部队狙击手要求能够一枪命中Fatal T区域(以人的头部正面划分出一个致命的T形区域,包括脑和脊髓),但命中Fatal T还只是“比较理想”,最理想的情况是一枪命中大脑的中枢神经反射区,大概也就是6厘米大小的部位,这个部位被摧毁后人体肌肉也会瞬间“定型”。要达到这个精度,所用的狙击枪及配套弹药的精度必须要保证100米距离上达到1 MOA的精度,这样在实战中才有把握实现“瞬间死亡”。美国的特警队最常用的雷明顿700系列能在100码(91.44米)距离上小于1 MOA(散布直径2.54厘米)的精度,但他们经常是在100码内进行射击(美国FBI的调查统计发现超过9成的执法行动狙击距离不超过70码(约64米))。而我国的85式或88式狙击步枪的射击精度距离雷明顿700仍有一大截距离,要在50米的距离上执行人质拯救行动的话,最好这个目标和人质离得远一点,而且最好目标手上不要有爆炸物或枪械。

  这几年国内也发生过通过狙击战术成功解救人质的事例,但这些事例中的射击距离都相当近,大多数都在10米左右,两月前即5月3日在北京的人质事件中,射击距离30多米已经算是少有的“远距离”狙击。而本次事件中,要在自助银行对面的商厦进行射击的话,距离超过50米,以广州特警所拥有的器材,难度是相当大,他们还没有在匈牙利狙击比赛拿冠军的武警射手所用的进口器材(雷明顿700PSS和绍尔SSG3000,并配用高精度的比赛弹)。

  既然无法狙击,所以只就好采用不保险的近身突击——趁嫌犯不备,快速拔枪射击。从视频来看,女警开的第一枪就很可能没有打中!

  另外从新闻片断中,我们还可以发现警方派出的“谈判专家”并不得力。

  国外经验表明,谈判专家能在危机事件中收到奇效,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对此有过这样的描述,“歹徒劫持人质往往只是手段,其目的不一定是杀人。但是嫌犯处于激动情绪中,很可能采取过激做法。这时就需要谈判专家的点化。”也即是说,谈判专家在劫持事件中若能很好的发挥作用,不仅仅能保证人质的安全,很可能最终说服劫持犯,使其也能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是一种最理想的情况。

  但是谈判专家这个工作,不是随便找个什么口才好的人就能担任。处置人质事件的谈判专家要给人以信赖感;语速较慢,但一言九鼎;具备过硬的心理素质,以牵制谈判对象;此外,还必须研究过犯罪心理学,而且要接受过专业的训练,学习前人的大量经验。虽然现在并不清楚,这起事件中,负责“劝告”的那名男警察是不是专职的谈判专家,但从视频中看到,这位谈判人员说的话似乎缺乏说服力。

  有业内人士指出,国内在危机谈判专业人才方面缺口非常大,各地警方都缺乏专业的“谈判专家”。而国内目前仅有公安大学长期开设“反劫制暴战术谈判专业”,其它公安院校仅不定期地举办短期的研修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么一个描述:劫持事件发生后,由于地形、狙击枪械精度的限制,无法采用狙击战术。在谈判的过程中,劫匪情绪越来越激动,女警阿秀受命上前,准备用突然射击的方式拯救人质。阿秀利用劫匪取水时的疏忽,快速拔枪向劫匪射击。在开第一枪后,劫匪后退摔倒在自助银行内,阿秀出现短暂迟疑,幸运的是此时劫匪并没有进一步伤害人质。最后,阿秀上前补击3枪,彻底使劫匪“停止活动”,人质最终被安全救出。

  最后补击3枪的目的是使劫匪彻底“停止活动”,以保证人质安全,并没有滥用武力。但此案却暴露了警方在处置劫持事件时多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然,事后储葛谁都能当,我们可以从视频回放中判断警方的行动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完美的处置方案永远是在事后总结出来的。但是,当我们制定更完美的处置方案时,再看看现实条件的制约,警方是不是应该在训练、指挥、器材、人员训练等方面进行更好的准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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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7: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劝说无效,危急情形下击毙歹徒,确保人质安全,这是国际惯例。女警只是执行命令,没什么好啰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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