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資料:在什麼情況下國旗可以下半旗誌哀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佈,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今次國務院為普通民眾設立國家哀悼日,极為罕見。 今日我們除了為地震災難中喪生的死難者哀悼之外,也為他們祈禱\。同時我們要為生還者送上祝福。為救災人員獻上感謝和支持。也要提醒自己,禍福可以雯時從天而降,我們要好好生活,珍惜和善待身邊的人。 |